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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连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9-01 00:00:00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印发连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救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实施方案》已由各镇(乡)和有关部门多次研究修正,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民政局反映。

 

                                

                                 连州市人民政府

                                  201491

 

 

连州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完善和创新特殊人群服务管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治疗和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真诚关爱、服务为先、预防为主”的理念,加强和创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服务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法。扎实做好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救助、服务、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助到位、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做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人管、不脱管、管得住、管得好”。

二、工作目标

围绕创建平安连州的要求,凡属连州市户籍,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被鉴定为级以上(含二级)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给予救助救助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定期免费对其发放精神治疗药物;二是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送院医治。通过有效救治,达到预防和减轻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社会、家庭和自身造成危害,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恢复生活功能,回归社会。

三、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综治、公安、卫计、财政、民政、司法发改局、法院、市政局、残联、社保各镇(乡)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该局局长担任。

四、部门职责

 (一)市综治办:负责协调全市严重精神障碍病患者发生伤人事件的处置工作,结合矛盾排查化解例会制度,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情况分析研判,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该项工作情况及有关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市民政局: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的日常工作,协助公安、卫计、残联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工作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城乡特困供养人员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救助;收集统计各镇(乡)上报病患者大病医疗救助的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病患者开展大病医疗救助;对有肇事肇祸倾向外送医治患者的补助资金进行审核。

 )市卫计局:及时协助乡镇、公安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工作组织精神病医疗机构或有执业资质的医生对乡镇、公安机关移送或本部门排查出的精神病人进行诊断和风险评估对我市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否需要强制送精神病院治疗进行定,并将评估等级为级以上(含二级)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及时通报公安部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治疗、病人信息采集和监测工作;利用各种方式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作好重点人群心里干预;监督精神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

    )市公安局: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肇事肇祸危险倾向的患者,要及时通报综治、民政、卫计、残联等部门采取加强管理、救助等关爱帮扶措施,督促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患者家属做好监护工作;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危险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依法立即处置,并将其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协助移送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到市外精神病院强制治疗;镇(乡)派出所会同基层医疗机构共同对治愈出院后的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跟踪管理。  

 (五)市残联:负责排查掌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数据,将基本信息及时通报公安、卫计、民政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社会防治康复工作并向符合残疾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发放该病人的残疾人证件,列作残疾人管理。

 (六)市社保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做好该类病人的医疗参保工作按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报销工作

 (七)市司法局:加强与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家属及监护人的联系,协调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法律援助,并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八)市法院:负责审理本市户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流浪乞讨精神病人的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治疗条件的,依法作出强制治疗的决定。

 (九)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经费,监管救治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十)市发改局:将精神卫生体系建设作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加快我市慢病院扩建项目建设。

 (十市政局城监大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肇事肇祸危险倾向的患者及时通报综治、民政、卫计、公安等部门。

 (十)各镇(乡)政府:按“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乡)负责对本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发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向综治、民政、卫计、公安等部门通报,并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危险性评估、随访管理、应急处置工作,掌握其日常生活情况和病情的变化。对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精神病患者,应协同其家属和相关单位将该患者送院治疗。

五、救治对象

本市户籍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特殊情形需救治的,发生以下肇事肇祸行为之一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予以救治。
    (1)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2)放火、爆炸、投毒、破坏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4)严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生产秩序的;
    (5)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社会和群众生命财产潜在危害威胁的。

六、救治程序
    1.法定监护人(单位)、村(社区)要对病人进行有效的监控,并与当地公安民警进行经常性的联系,掌握动态情况,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出现肇事肇祸倾向的,应及时向当地镇(乡)政府、派出所报告。
    2.镇(乡)政府要及时与精神病院诊疗机构联系,对发生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精神医学鉴定。
    3.经鉴定确认有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病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病患者监护人(亲属)或相关单位、镇(乡)应强制送精神病诊疗机构进行治疗。

4.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经一个疗程治疗后,病情难以稳定且反复发作的,应对患者继续给予住院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已稳定或痊愈需出院,由监护人或患者所在村(社区)或单位领回。

七、经费保障
    药物治疗的救治经费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未发生肇事肇祸倾向的,由各镇(乡)按照市慢病防治院提供的名单进行核实,核实后送市民政局审核,市财政根据市民政局核定的名单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将资金下拨到市慢病防治院,市慢病防治院根据治疗实际需要进行精神药物采购并制定发放方案,每月按需将精神药物下发到各镇(乡)卫生院,由各镇(乡)卫生院专人发放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手中(需监护人签名确认)

强制送院就医的救治经费
    经市慢病院医学鉴定,确需送外地治疗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其监护人(亲属)或当地镇(乡)政府送治,市慢病院配合外送,病人的治疗费用解决渠道:一是由市社保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部分费用。二是市民政局大病医疗实施救助。三是市财政每例患者给予5000元救助经费。市财政补助经费由市民政局核定后,报市财政局于送治后次月拨给镇(乡),用于有肇事肇祸行为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工作,不足部分由镇(乡)解决。  

八、执行时间和工作进度安排

(一)执行时间

方案暂定实施两年:2014年1月2015年12月

(二)工作进度安排

    1.启动工作阶段(2014年1月—2014年8月)镇(乡)、有关单位全面启动工作,层层分解任务,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

    2.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9月—2015年12月)各镇(乡)、有关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质量,市政府加强督导。

    3.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12各镇(乡)、有关单位整理汇总资料,提交总结报告;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镇(乡)、市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联动机制,实施综合治理,改善和稳定患者病情,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二)完善措施,认真履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制定出台具体落实措施;各镇(乡)要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肇事肇祸精神病患者的救治管理工作。

(三)依法依规,注重配合。各部门在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切实保护精神疾病患者个人隐私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现、鉴定、救治等环节加强信息互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严格制度,依法问责。各部门、各镇(乡)把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工作纳入创建平安连州的主要内容,对于发生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特大案事件的,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规定,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家庭有经济条件、故意不送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司法机关将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连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2.连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领程序

      4.申请外送医治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财政

        补助资金程序

      5.连州市外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治医院

 

 

附件1

连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程序

 

    1.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医疗费用负担过重且影响基本生活的困难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民主评议通过后上报镇(乡)民政办。

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书、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异地就医的需提交转院证明、“一卡(折)通”(农户)、存折复印件(城镇)等。

申请人如实填写《广东省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申请表》,镇(乡)民政办初审申请材料并入户核查,在居(村)委会公示7日后无异议即送市民政局整理审核;市民政局对申请人情况实行抽样入户核查,提交医疗救助审批小组讨论审批,申请通过后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温馨提示:未尽事宜由市民政局救灾救济股(6637602)解释

 

附件2

连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程序

 

    

    一、参保人医疗费用由家属支付的,须提供的资料:

1.发票原件;2.费用累计清单原件;3.出院小结原件;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以上须加盖医院公章);5.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6.参保缴费的发票复印件;7.参保人或直系亲属清远市范围内的活期存折或信用卡。

    二、参保人长期住院的,医疗费用由镇(乡)政府先行付的,半年结算一次,并提供以下资料到社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1.发票原件;2.费用累计清单原件;3.出院小结原件;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以上须加盖医院公章);5.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6.当年度参保缴费发票复印件;7.镇政府的证明以及银行账号。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领程序

 

    1.办理对象残疾人 

    2.办理条件具有连州市户籍的残疾人

    3.所需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广东省残疾人情况调查表》各一式两份、本人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两份、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到连州市残联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和《广东省残疾人情况调查表》,并根据残联要求,到指定医院完成残疾评定。
   (2)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持填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评定医院已经加具残疾评定意见和加盖公章)和《广东省残疾人情况调查表》,到连州市残联办理。
  (3)连州市残联初审——上报清远市残联,审核认定,发证。

    5.办事窗口(市残联)

    地址:连州市东门南路从政里21号(原二小)

    联系电话:0763——6621603

 

附件4

申请外送医治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财政补助资金程序

 

    将属我市户籍、精神伤残等级鉴定为二级以上(含二级)且具有肇事肇祸暴力倾向、属于低保、五保及其他特殊情况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所在镇(乡)政府及派出所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待病情治愈或基本稳定出院后,由患者监护人(亲属)持医疗发票到镇(乡)医疗保险机构进行报销;镇(乡)政府将患者名单报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按每个患者每年伍仟元标准下拨镇(乡)政府。 

 

附件5

连州市外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治医院

 

    1.清远市人民医院精神卫生中心,报销额度约为55%。

    2.粤北第三人民医院(乐昌精神病院),报销额度约为65%。 

    3.江华瑶族自治县康复医院,报销额度约为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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